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县规模以上企业:
为贯彻落实(临办发[2009]87号)《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落实财政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现就做好2015年度在我县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财政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对象
申报的范围对象为2010年7月以后毕业生的在我县规模以上工作企业就业并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包括:1、毕业生个人基本情况;2、企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情况;3、企业为毕业生发放工资待遇情况;企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情况(见附表)。
三、需提供的材料
各单位上报《申报表》的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2、高校毕业生的档案;3、企业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4、企业为毕业生发放工资的工资单;5、企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材料。
四、档案管理
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后,档案转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五、财政补助政策和激励措施
1、财政补助
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在企业依法为之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工资报酬不低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两个条件的,可享受县财政专项资金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每人每月500元、300元、200元。补助期限为5年。
2、激励措施
①企业在一年内招收高校毕业生10名以上,且毕业生在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工资报酬得到保障,社会保险得到办理,县委、县政府授予“高校毕业生安置先进企业”称号。
②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可给予200万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给予50%贴息。
③企业吸纳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企业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当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时间要求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要通知其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抓紧做好统计申报工作,务必于1月20日前以企业为单位统一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城中南路193号就业服务大厅,联系电话:539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