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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2015年度社保补贴公告返回公告列表 >>

2016-04-19

一、补贴对象

以下人员通过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信息系统中已经登记及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

1、国有集体企业且年龄符合规定的(以档案出生年月为准,男:1958年12月底之前出生;女:1968年12月底之前出生)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方下岗人员、现役军属、公安民警家属中特困灵活就业人员;

3、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标准为:档案年龄:男1965年12月底、女1975年12月底之前出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

5、文件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以个人身份按时(2016年6月底之前)缴纳201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全省社会平均工资84%及以上),2015年每人每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

2、补贴期限:根据(财社[2012]32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对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享受补贴已满3年,目前仍处于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三、需要材料

1、提供职工档案材料核定职工年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015年度个人缴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2、市级劳模需出示劳模凭证,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需武装部门或公安部门出示证明;

3、低保人员出示民政部门2015年发放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办理补贴的人员,由本人填写《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提供所需材料,经乡镇(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所(站)初审,报经县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地址: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城中南路193号就业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651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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