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公司认为是在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店,但因李某旷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的问题,故不应支付赔偿金。李某与D公司的劳动合同建立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之前李某从A公司主动离职,工龄不应连续计算。
1、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工作地点变更是否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不同,工龄是否应连续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
1、企业在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后,需要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避免因协商一致后员工反悔,产生相关违纪行为,企业解除合同无法提供证据。
2、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建议协商解除,避免违法解除,双倍赔偿。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建议完善相关手续,避免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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